《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0-08-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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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新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细化相关环节工作职责,高效推动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供制度保障,我市制定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压实细化相关环节工作职责,为高效推动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学习研究新土地法律法规政策,高效推动土地征收,提升建设用地审批业务能力,提高土地管理总体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重心下移、属地负责”的现行征迁工作机制,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等事项。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市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通知》的起草贯彻落实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为高效推动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供制度保障。通知在征求、吸收了相关科室(单位)的反馈意见基础上形成,市直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后,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四、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坚持质效优先、坚持权责一致、坚持维护权益原则。构建更加协同、更加高效、更加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各项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实施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重心下移、属地负责”的现行征迁工作机制,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市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明确市中心城区用地及其他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涉及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指标、林地使用许可、报批相关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落实。要求各县区及开发区要建立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实施与用地报批环节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避免由于集体土地征迁与用地报批环节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上存在着实施主体的不统一和时间安排上的不同步,导致法定的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不到位、不规范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发生。

(二)关于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和批后实施程序。土地征收前: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依法确认拟征收土地属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关规划,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至少10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至少30日)、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视情况组织听证履行征地前各项程序。土地征收审批后: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三)关于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论证。一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严格界定占用的范围。明确在项目立项前期谋划阶段,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确需占用且符合占用条件的重大项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并对占用依据、占用比例、补划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把关,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预审。二是生态红线占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对符合占用市以下投资项目,明确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要性、选址唯一性和减缓生态影响的主要措施等提出论证建议,并提请市政府形成论证建议报告报省政府。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应由市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出具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函。

(四)关于压实土地征收与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责任。一是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是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履行征地报批前和批准后征地各项程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效预防和化解征地纠纷。对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情况,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答辩、应诉工作负总责;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征地以及用地报批各项税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转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取得审核意见书;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二是细化工作程序,明确用地报批环节中应履行的相关程序,以及具体工作方式。三是组织全市自然系统学习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的新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初步形成更加紧密、更加协同、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1.保障措施。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审工作机制,加强批前核查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强化对用地审查报批全流程、全节点监管,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2.下一步工作考虑。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5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的新要求,运用全省自然资源业务平台,对土地征收和用地报批材料开展认真细致的审查,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并提出办理意见,确保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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