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及部分减免费用公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9-2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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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元/宗 80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元/宗 550
工本费 元/宗 10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减免收费项目       批准减免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9〕45号
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含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的:1、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收费单位名称: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4-3925602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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