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要求制定住房租赁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6-1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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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6月3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意见》要求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意见》明确,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意见》鼓励各地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业内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带来三方面的利好。首先,税费政策、租售并举等措施,将给人才公寓、长租公寓酒店式服务公寓等带来新的发展机会;其次,从保障性住房角度来讲,公共租赁房货币化,有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租售结合制度也有助于解决住房闲置库存问题;第三,对于商办物业来讲,由于水电、税费的减免,有助于盘活存量商办物业,解决商办市场库存问题。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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