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1-1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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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推进安徽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从明晰转让条件、规范分割合并、强化出租管理、完善抵押机制、落实税收政策、创新运行模式等6个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收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出租人依法转让不动产时,应当在转让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实施意见》提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对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各地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等措施,保障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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