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足“五个方面”主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服务保障工作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2-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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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服务保障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足“五个方面”主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服务保障工作。

一、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治疗急需的新建非营利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项目用地,在坚持集约节约、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6月底前能实质开工并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做好疫情期间需使用设施农用地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对生猪养殖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的上限规定;支持生猪生产企业建设多层畜舍用于生猪养殖;简化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多措并举实行容缺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有需求的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在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的,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设施、医药用品、医疗器械生产及相关配套市政设施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后先行建设,疫情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现有建筑改建或改造为疫情防控卫生设施的,取消规划审查审批环节。

疫情防控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类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审批制,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后,在无重大原则问题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申办材料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补交。

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项目,需延期的可在疫情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合同履约期限

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时间。对已成交但尚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可在疫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在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合同约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程序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事宜需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延期期间,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

调整开竣工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交地、动工、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四、优化升级不动产登记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用地单位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承诺书应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房地产企业销售资金应纳入监管账户存储,用于补交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用地单位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登记的,须先行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工业企业免收登记费。

全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代理办”,实现“不见面登记”。工业企业登记业务即时办结,市城区房地产企业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批量业务工作时间由承诺的三个工作日压缩到一个工作日,县、区将承诺办理时限压缩一半。

五、适当延长申请矿业权登记等有关事项时限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方式由会议评审改为函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填报公示信息的矿业权,其相关记录不纳入信用记录。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疫情结束后终止。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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