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士、黄丙等人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拟对以下位置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将予补发(注销),原证书(证明)作废。
产权人 |
证 号 |
不动产权证书类型 |
坐落 |
何士华 |
05063** |
不动产权证 |
六安市佛子岭路嵩泉农贸市场*号楼*室 |
祝少山 |
31405** |
房地产权证 |
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苑12号楼*号楼*室 |
黄丙付 |
10428**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六安市梅山北路翰林.壹号公馆*号楼*室 |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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