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然关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力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坐落 |
备注 |
1 |
4158145 |
李自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41502020003GB01005F00160083 |
开发区东都雅苑14号楼2单元1102室及跃 |
依据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2020)皖1522执恢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
公告单位: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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