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委、城管局:
为创优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水电气网等管沟工程建设和管理,现将《六安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 ”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六安市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 ”
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4 版)的通知》(皖营商环境组[2024]1 号)要求,统筹我市城市道路水电气网等管沟工程建设和管理,有效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管沟无序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道路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切实推进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道路与给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等市政管沟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随路管沟结合城市道路新建项目提前建设到位。严控反复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原则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三、 主要任务
(一)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线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地下管沟建设,合理确定各管沟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明确重要管沟与交通节点、重要河道、铁路桥梁交叉跨跃部分,做好道排衔接沟通,并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管控制度和机制。水电气网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二)统筹设计。遵循管沟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道路建设责任单位在编制道路设计方案时应主动联系水电气网等管沟权属单位,共同谋划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 ”工作。设计单位在编制道路设计方案时,对于确需配备水电气网等管沟的项目,需将水电气网等管沟纳入道路工程统一设计,明确各管沟的建设位置、埋设深度等,并出具水电气网等管沟综合布置方案;道路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充分征求各管沟权属单位意见,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三)同步施工。需同步建设地下管沟的新建城市道路, 应将城市地下管沟工程纳入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办理相关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道路地下管沟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桥隧同步建设。
(四)综合验收。城市道路及管沟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对于各参验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参建各方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城市道路地下管沟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单位职责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管沟随路先建各项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网专项规划,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申请做好新建城市道路及管沟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管沟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三)发改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管沟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四)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及管沟工程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五)道路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道路设计方案并将水电气网等管沟工程纳入道路工程统一设计;负责道路与供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沟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道路及管沟工程的项目建设报批管理工作。
(六)各管线权属部门负责各管沟线工程的投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管理,并且负责后期运营维护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细化各相关单位的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清单,统筹推动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管线权属单位是地下管沟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地下管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下管沟安全建设和运行。各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沟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水电气网等管沟“随路先建”工作纳入工改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定期抽查、核查、暗访、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