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哪些情形可纳入“耕地转出”,哪些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转出”?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09-1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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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纳入“耕地转出”: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变耕地地类且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须纳入“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未纳入方案的,不得随意转变耕地用途。鼓励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和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以下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转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不能转出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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