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哪些情形可纳入“耕地调入”,哪些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调入”?
答:以下情形可纳入“耕地调入”:“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以下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调入”: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绿化、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城镇开发边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恢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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