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20年第2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3日以皖政地[2020]47号文批准,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地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总面积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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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
裕安区城南镇七里岗村 |
0.1993 |
0.171 |
0.0283 |
|
43200 |
21600 |
地块二 |
裕安区平桥乡胡家渡村、城南镇黄小桥村 |
53.9142 |
32.4689 |
21.4453 |
|
46750 |
23375 |
地块三 |
裕安区小华山街道 |
0.2544 |
0.179 |
0.0754 |
|
46750 |
23375 |
地块四 |
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 |
0.4146 |
0.2237 |
0.1909 |
|
46750 |
23375 |
地块五 |
裕安区小华山街道 |
1.0341 |
0.2432 |
0.7909 |
|
46750 |
23375 |
单位:公顷、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根据六政[2017]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91人。
2、符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六政[2015]45号文件规定,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