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廉政风险点(2023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12-20 15:34
字号: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廉政风险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廉政
风险点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3 1.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 1.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规定。
2.对开发单位修改上报的材料实行第二人复核制。
3.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的礼品、礼金等,严格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办法》中关于不收取评审费的规定。
1.经办人员
2.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评审结果。违规收取评审费。 2.耕保科长
3.明知开发单位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修改不到位,给予审查通过。 3.分管局长
2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7 接受请托,对不属于市局发证、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同意受理,并提交主办科室及会签科室审查。 严格执行采矿权登记管理的规定。 行政审批科经办人员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报件,违规初审同意,并提交局办公会审议。 坚持查验相关部门证件和批复制度。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经办人员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审批条件的报件,违规审查同意,并报局办公会审议。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矿业权管理的规定,坚持矿管科审查和所有报件报局办公会审议制度。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接受请托,对不符合采矿权审批条件的报件,违规审定同意。 坚持新立、转让、变更开采矿种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制度。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分管局长
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出批准决定。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局长、分管局长
不按规定时限制作送达采矿许可证。接受请托,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行政审批科经办人员
不按规定时限制作公示审批结果并在网上公示。 严格执行由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联网审查、结果公开制度。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经办人员
3 开采小型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审查 2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对小型矿产资源预申请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预申请审批管理规定。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经办人员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对不符合小型矿产资源预申请审批条件的报件,违规审查同意。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矿业权管理的规定。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分管局长
4 测绘作业证办理 2 1.接受请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违规初审同意、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审查不严。 1.加强监督,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结。 1.局窗口、调查监测与测绘科管理科
2.接受请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人员发放测绘作业证。 2.严格执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2.分管局长
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5 1.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违规同意受理,初步审核通过。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2.严格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坚持调查取证两人以上。
4.调查人员不得参加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1.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
2.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违规审批同意。 2.分管局长
3.审核过程中,接受申请人请托,放宽审核条件。 3.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分管局长
4.接受请托,对违法违规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 4.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分管局长
5.审核过程中,接受申请人请托,放宽审核条件。 5.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分管局长
6 地图审核 3 1.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违规同意受理,初步审核通过。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坚持调查取证两人以上。
4.调查人员不得参加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1.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
2.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违规审批同意。 2.分管局长
3.接受请托,在日常监管中对发现的问题地图不查处。 3.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分管局长
7 建设用地预审 3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程进行操作。 1.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确保用地预审规范。加强对科室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2.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要求,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对照《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必备条件认真办理各项手续。
1.相关审查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 2.相关审查科室负责人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批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办理的。 3.分管局长
8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办理。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定进行改变用途审核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批的;因接受请托,不按规定进行改变用途审核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3.分管局长、局长
9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受理阶段: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的的规定办理。
2.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0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受理阶段: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的的规定办理。
2.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1 临时用地审批 1.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明知报件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仍然通过初审。因自律不够,不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或故意拖延、刁难,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报送材料。 1.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严肃查处。 1.经办人员
2.碍于情面或接受请托,对没有修改完善的用地报件,给予通过。 2.廉洁自律,与管理相对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接受其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因人情关系,报件材料没有修改完善就审核通过。 3.勤政高效,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3.分管局长
4.因自律不够,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报件中存在的问题,影响领导决策。对符合条件的报件有意拖延报批时间。 4.实行阳光行政,规范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分管局长
12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1.受理阶段:不符合分割转让批准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二十五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一律不得通过。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批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办理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1.受理阶段: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一律不得通过。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划拨用地审核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3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程进行操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用地划拨审批;
2.根据《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进行划拨审批。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土地出让行为的;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未真正形成“净地”出让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批;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审批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3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程进行操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办理。
2.对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实施招拍挂。
3.对现状是“毛地”而未真正形成“净地”的一律不予审核出让。
4.对低于出让底价的,宣布一律不予成交。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土地出让行为的;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未真正形成“净地”出让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批;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审批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6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程进行操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土地出让行为的;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未真正形成“净地”出让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批;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审批的。 3.分管局长、局长
17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5 1.立案: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要及时立案,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并报局负责人批准。
3.严格落实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7.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结案条件。
1.经办人员
2.调查: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2.经办人员
3.审查: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4.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未经研究决定。  4.分管局长、局长
5.执行:接受违法相对人请托,违法相对人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5.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18 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5 1.立案: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要及时立案,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并报局负责人批准。
3.严格落实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7.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结案条件。
1.经办人员
2.调查: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2.经办人员
3.审查: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执法支队支队长
4.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未经研究决定。  4.分管局长、局长
5.执行:接受违法相对人请托,违法相对人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5.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19 违反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5 1.立案: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要及时立案,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并报局负责人批准。
3.严格落实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7.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结案条件。
1.经办人员
2.调查: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2.经办人员
3.审查: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矿管科科长、执法支队支队长
4.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未经研究决定。  4.分管局长、局长
5.执行:接受违法相对人请托,违法相对人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5.矿管科长、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20 违反地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5 1.立案: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要及时立案,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并报局负责人批准。
3.严格落实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7.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结案条件。
1.经办人员
2.调查: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2.经办人员
3.审查: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矿管科长、执法支队支队长
4.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未经研究决定。  4.分管局长、局长
5.执行:接受违法相对人请托,违法相对人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5.矿管科长、执法监察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21 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而骗取房屋权利证书,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处罚 5 1.立案:碍于情面,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要及时立案,不立案要说明理由并报局负责人批准。
3.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7.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8.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1.经办人员
2.调查: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2.经办人员
3.审查: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3.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确权登记科科长
4.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集体研究决定的未经研究决定。  4.分管局长、局长
5.执行:接受违法相对人请托,违法相对人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处理决定就予结案,或对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或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没有移送,即予结案。 5.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22 征缴土地闲置费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程进行操作。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五十三号发布)第十四条审核闲置土地性质,监督被征缴企业法人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批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法律规程进行办理的。 3.分管局长、局长
23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3 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物或礼金,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缴存数额核定时做出有利于矿业权人的核定意见。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核定的数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却出具按时、全额已缴纳的证明。 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征收缴存数额审核必须实行第二人复核制。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1.计算错误导致少征、漏征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
2.未及时催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
严格按照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加强廉洁自律,杜绝礼物、礼金和宴请等。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24 征收土地复垦费 2 1.为谋取私利或接受请托,不按规定核实征收额,造成损失。
2.不按审核的征收额征收入库造成损失。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1.经办人员
2.生态修复科科长
3.分管局长
4.局长
25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1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未按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征收滞纳金。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矿业权管理的规定。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分管局长
26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标准的组织重新治理 2 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物、礼盒或与宴请,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核定有利于采矿权人。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核定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办人由两人组成,实行第二人复核制。
2.廉洁自律、杜绝礼物、礼金和宴请等。
经办人员;生态修复科科长;分管局长
27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确认(200亩以下) 3 1.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 1.承办人由两人组成,负责验收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3.严格执行项目验收标准、规程。
4.实行会审制。
5.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1.经办人员
2.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 2.耕保科长
3.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对不合格的项目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下发验收批复。 3.分管局长
28 不动产登记 5 1.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违规同意受理,并提交科室审查。 1.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            
2.坚持查验相关证件和批复。
1.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
2.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违规初审同意,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2.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长/抵押科长
3.接受请托,权属调查时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2.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3.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3.权属调查工作人员
4.接受请托,地籍测量时不按实际范围测量,造成发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 4.调查监测与测绘科管理科
5.接受请托,在契税、出让金、登记费未缴或未缴清的情况下违规发证。 5.调查监测与测绘科管理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分管局长
29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的认定 1 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不认定责任。 由专家组3-5人,现场认定;廉洁自律、杜绝礼物、礼金和宴请等。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分管局长
30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调解 3 1.接受请托,调查取证中有倾向性地收集证据。 1.坚持调查取证两人以上,依法合理调解,公正裁决。
2.调查人员不得参加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3.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
4.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科长、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
2.接受请托,在调解中不公正倾向一方。 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科长、政策法规与执法科科长
3.违规提出不公平公正的裁决意见。 3.分管局长
31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2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查,查明案情。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压矿审批管理规定。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经办人员、科长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不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分管局长
32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审核 4 1.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明知报件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仍然通过初审。因自律不够,不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或故意拖延、刁难,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报送材料。 1.完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严肃查处。
2.廉洁自律,与管理相对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接受其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
3.勤政高效,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4.积极推进建设用地联网审批系统向市、县延伸,实行阳光行政,规范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经办人员
2.碍于情面或接受请托,对没有修改完善的用地报件,给予通过。 2.用途管制科长
3.因人情关系,报件材料没有修改完善就审核通过。 3.分管局长
4.因自律不够,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报件中存在的问题,影响领导决策。对符合条件的报件有意拖延报批时间。 4.分管局长
3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 1 为谋取私利或接受请托,未按规定拟定方案。 1.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被安置补偿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1.经办人员
2.用途管制科长
3.分管局长
4.局长
3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 碍于情面,或为谋取私利,对申报储量与评审备案不一致的,予以登记。 严格执行资源储量登记规定,突出储量真实性审查。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明知统计数据虚假,不履行核实。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礼金和受邀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35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申请,违规初审同意。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相关人员会签、局领导审批。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经办责任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申请,违规同意,并提交相关人员会签、局领导审批。 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科长
36 土地等级评定 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工作开展的;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工作开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六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八十八号修订)开展土地等级评定工作。 经办人员、开发利用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37 地价评估备案 1.受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因人情关系受理不齐全、不合规材料,或碍于情面,降低受理标准的。 按照《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2012年6月14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开展地价评估备案工作 1.经办人员
2.审查阶段: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核的;因接受请托或受私利影响,不按规定进行改变用途审核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2.开发利用科科长
3.审批阶段:因人情关系,不按法律规定标准审批的;因接受请托,不按规定进行改变用途审核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 3.分管局长
38 测绘资质(乙、丙、丁级)初审 6 1.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违规同意受理,初步审核通过。 1.严格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2.建立建全实地审查制度,实地审查不得少于3人。
3.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1.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 删除此事项。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要求,丙、丁级资质已取消,乙级由省厅直接审批,
2.接受请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报件,违规审批同意。 2.分管局长
3.接受请托,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取得测绘资质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3.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长、分管局长
4.接受请托,在实地核查时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仪器、场所等予以通过。 4.现场调查专家
5.接受请托,对测绘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 5.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科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局领导
6.审批过程中向审批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行为。 6.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科、分管局长
39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3 1.对报件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未严格审查;故意刁难、拖延或提高审查标准以获取私利。 1.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严格依照国家及本市各项规定,坚持集体审议。
2.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依法收回,按规章制度处理。
4.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收管理相对人的礼金和受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1.用途管制科科长、分管局长
2.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收回结果。 2.用途管制科科长、分管局长
3.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和礼金,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 3.用途管制科科长、分管局长
40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4 1.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明知报件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仍然通过初审。因自律不够,不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或故意拖延、刁难,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报送材料。 1.完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严肃查处。
2.廉洁自律,与管理相对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接受其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
3.勤政高效,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4.积极推进建设用地联网审批系统向市、县延伸,实行阳光行政,规范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经办人员
2.碍于情面或接受请托,对没有修改完善的用地报件,给予通过。 2.用途管制科科长
3.因人情关系,报件材料没有修改完善就审核通过。 3.分管局长
4.因自律不够,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报件中存在的问题,影响领导决策。对符合条件的报件有意拖延报批时间。 4.分管局长
41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审查 3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初审。以权徇利,不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或人为设置障碍,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 1.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2.健全完善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
3.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4.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1.经办人员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如实反映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编纂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导决策。对符合条件的故意拖延审核。 2.生态修复科科长
3.接受礼物或宴请,不如实反映报件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事实,影响决策。符合条件的故意拖延批复文件的起草。 3.分管局长
42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审查 2 1.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干扰评审结果。 1.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规定。
2.对建设单位修改上报的材料实行会审制。
3.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的礼品、礼金等,严格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办法》中关于不收取评审费的规定。
1.经办人员
2.因人情关系或自律不够而违规收取评审费。 2.生态修复科科长、分管局长
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初审 3 因收请托,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准审核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生态修复科经办人员
受人情关系影响,干预专家评审或对专家违规行为不阻止纠正。 严格执行八项规定。 生态修复科科长
不及时拟文上报。 强化办事效率,及时完成任务。 生态修复科经办人员
4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1 不及时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2.加强廉洁建设。
3.加强责任追究。
生态修复科科长、分管局长
4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 不及时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2.加强廉洁建设。
3.加强责任追究。
矿产管理与地灾防治科经办人员
4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5 1.受理阶段风险:窗口收件时态度恶劣,刁难申请人;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1.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登记资料予以公开。
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经办人
2.审查阶段风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未按《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范要求受理申请材料。 1.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受理申请落实到人。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受理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3.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受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窗口经办人/建设用地管理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风险:未进行现场踏勘或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上报审批;违反许可流程,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或故意拖延。 1.落实现场踏勘制度,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各项手续。
2. 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办事流程,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和条件作出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
4.送达阶段风险:准予办理的,未按规定出具《选址意见书》;不予办理的,未按规定出具《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申请人进行回访。 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规划选址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 分管局长
4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延期批准(含临时建设) 5 1.受理责任风险: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认真执行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
窗口经办人
2.审查责任风险: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1、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标准进行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2、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
建设工程科经办人
3.决定责任风险: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依法及时审查,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
建设工程科科长
4.送达责任风险:准予许可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低中 1.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发放符合条件的许可证。        2、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 分管局长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 分管局长
48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5 1.受理阶段风险:窗口收件时态度恶劣,刁难申请人;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1.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登记资料予以公开。
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经办人/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
2.审查阶段风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未按建设用地规划的相关条件对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审查中对涉及规划设计条件拟定中发现的问题不处理或隐瞒不报。 1.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受理申请落实到人。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受理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3. 严格审查流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窗口经办人/建设用地管理科经办人/建设工程管理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风险:违反许可流程,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或故意拖延;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和受外界压力影响,可能出现影响公正办证的行为。 1.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要求,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2. 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办事流程,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和条件作出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管理科经办人/建设工程管理科经办人/政府审批负责人
4.送达阶段风险:准予办理的,未按规定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的,未按规定出具《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申请人进行回访。 窗口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规划建设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 分管局长
49 对违反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7 1.立案阶段风险: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2.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检查;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国土空间规划科经办人
2.调查阶段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取证,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或无证执法。 1.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2.以调查取证为处罚前提,执法人员依法调查。
3.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科经办人
3.审查阶段风险:未按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提出处罚意见。 1.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2. 严格审核,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4.告知阶段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5.决定阶段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错误;该集体讨论的少数人说了算;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 执行内部督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3.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4.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标准。
分管局长
6.送达阶段风险: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处罚决定文书等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送达; 严格履行送达程序。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7.执行阶段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手续不完整。 1、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2.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3、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50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5 1.受理阶段风险:建设工程注册登记后,没有及时确认受理、并分配给业务人员,不予确认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在线平台告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受理人员
2.审查阶段风险:报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报审过程中在规定的单位工作日内,未及时一次性提供审查意见的;接受当事人的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审资料予以通过;态度恶劣,恶意叼难服务对象。 1、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人员业务水平。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服务宗旨,不断提高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
业务指导员
3.决定阶段风险:未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予以办理;未按正常的工作流程办理。 依法及时预验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预验收程序和标准,自动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分管局长、审核负责人
4.送达阶段风险:审核合格的,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回访。 分管局长、审核负责人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 分管局长
5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5 1.受理阶段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窗口收件时态度恶劣,向申请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登记资料予以公开;
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经办人
2.审查阶段风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接受申请人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规划核实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1.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服务宗旨,不断提高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意识。
3.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法规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风险: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查;接受建设单位、个人请托,造成建设项目未按规划实施或拖延合格证的发放。 1.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要求,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2.依法及时审查,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分管局长
4.送达阶段风险:准予许可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违反许可流程,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或故意拖延。 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接受吃请,及时发放符合条件的核实合格证。 政策法规科科长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对符合规划核实的不予核实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 分管局长
5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核转报) 5 1.受理阶段风险: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1、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认真执行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科经办人
2.审查阶段风险:审查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1、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严格遵守资质受理、审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查程序,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审核程序、企业基本信息和公示、公告审核结果。
4、严禁审查人员与企业、办事人员进行工作范围以外不正常接触。
5、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违反程序、群众举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3.决定阶段风险: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进行核查;接受建设单位、个人请托,造成建设项目未按规划实施或拖延合格证的发放。 1.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要求,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2.依法及时审查,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违反程序、群众举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
分管局长
4.送达阶段风险:准予许可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违反许可流程,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或故意拖延。 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接受吃请,及时发放符合条件的核实合格证。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5.事后监管阶段风险:对符合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不予许可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分管局长
53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2 1.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权籍调查人员获取信息不完善,划清各类资源边界、所有权边界不准确,重要界址点没到现场指界。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实施方案》规定启动登记程序,准确划清各类边界,对权调结果进行复核审定,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一致意见。 权籍调查科科长
54 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2.审核过程中,对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不认真审慎查阅,造成国家损失的。 确权登记科科长
55 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管理职责 分管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汇总表.xlsx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