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9-28 14:09
字号: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2019年实行“多规合一”改革以来,国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的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在工作需求。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我厅组织开展《规定》起草工作,形成《规定》(讨论稿)。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26日至7月27日,《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同步向省直有关单位及各市局书面征求意见。9月3日厅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经充分研究,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并形成《规定》(送审稿)。9月13日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9月25日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共2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规定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对“国土空间规划公示”进行了规范,包括公示定义、方式、公示时间、征求意见途径、收到意见的处理等,细化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公示方式;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国土空间规划公开”进行了规范,包括公开定义、方式、内容、时间要求等,对规划公开方式进行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为监督管理及附则部分,其中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依法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创新点

  (一)改进公示方式充分保障知情权。为更好保障群众知情权,第八条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定》还首次对专项规划公示做了规定。

  (二)统一规划公开时间。《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按照从新原则,《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处

  联系人:赵婉月

  联系方式:0551-62553286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