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 A209 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孟晓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缴的建 议》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缴,对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 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实法律法规、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加快城市建设 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要求,扎实推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缴工作。
一是依法依规,明确上级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文)提出,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 权出租收益的征收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 〔2019〕3 号)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收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
二是灵活运用,出台我市相关规定。2016 年,六安市国土 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 管理局三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实施办法> 的通知》(六国土资〔2016〕257 号)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金上缴。土地收益按地税部门核定交易评估价的 1%收取。原房屋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 上市交易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土地收益。
三是协同配合,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缴管理 工作。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市场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配合税务部门不断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积极做好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收工作。
办复类别:A 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3908811
202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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