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3-1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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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针对我市部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实施不规范等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强化修复项目实施管理

1.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修复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明确修复项目实施和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实施管理。

2.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把控项目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及现场实施效果,项目法人对所承担的项目终身负责。

3.规范实施方案调整。拟对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绩效目标等作出重大调整的,拟调整区域、实施内容等涉及的工程应立即停工,待实施方案及工程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或备案后再行实施,不得边审批、边施工。

二、严格修复项目现场管理

1.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修复范围现场不得设置土石料破碎、加工、筛选等生产设施、设备。

2.修复项目施工涉及爆破作业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应急、公安、经信等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施工牌,包括项目批准文号、项目简介、项目性质、修复规划图和修复效果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县级监督部门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修复项目资料归档

1.规范开展修复项目验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

谁立项、谁验收原则,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 1069-2022)等标准,针对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特点,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对于设置子项目的,应在子项目完成验收基础上,开展整体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和资金审计,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1 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2.规范修复项目资料归档。按照修复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等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适时上传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市局将对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随机抽查,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过程不规范,程序不到位,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验收把关不严等情况,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扣除相应分数,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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