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自然函〔2025〕295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规范开展我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工作,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根据工作要求,现印发《六安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办法(试行)》,请在办理我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审核工作时参照执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8月27日
六安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六安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核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外部审核是指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审核的成果资料
(一)地籍调查资料。调查数据库、登记单元图等图件、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等相关表格、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材料。
(二)成果核实资料。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的成果核实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相关单位形成的数据审核报告等。
(三)相关程序资料。通告发布的相关材料、预制的公告、预填写的登记簿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开展中的相关文件、保密协议、证明材料及原始资料等。
第五条 审核系统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用于支撑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项目启动、通告、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公告、登簿等工作。内部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通过自然资源专网访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外部审核由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访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
第六条 审核程序
审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并行方式开展。
(一)预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对项目确权登记成果进行预审,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启动登记审核。
(二)内部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审核相关成果资料,签署审核意见, 完成内部审核。
(三)外部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审核相关成果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完成外部审核。
(四)审定。项目审核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第三章 审核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登记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内部审核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室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管理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等;外部审核涉及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审核职责
(一)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自然状况信息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是否一致。
(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管理科。负责项目预审以及审核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地籍调查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登记单元范围内关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是否准确;汇总内部相关科室及外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理履行主体以及代理履行的权利内容是否准确。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采用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是否准确。
(五)耕地保护监督科。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是否准确、规范。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关联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有效;审核登记单元范围内采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自然状况信息表中的资源类型(矿种) 等相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七)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公告涉及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附图是否符合公开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职责
审核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状况中水质信息是否准确;审核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排污信息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一致。
第十条 市水利局审核职责
审核河湖管理范围线数据、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水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市水资源公报数据、市级取水许可证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审核职责
审核森林自然状况信息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是否一致;审核湿地自然状况信息与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是否一致;审核关联的自然保护地信息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数据是否一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管理科及时完成成果预审,启动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管理科牵头,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审核工作;外部审核由相关部门主办科室负责本单位审核工作。各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按照要求做好业务沟通、意见反馈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对网络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测绘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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