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9-0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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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试行)》(皖自然资用函〔2023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

(一)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需开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必要性分析,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三)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组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开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在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后,需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严把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

(一)临时用地选址条件。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并科学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充分考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等敏感区域。

1.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和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除省级及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用地批准面积的30%(主体项目不占建设用地的以具体用途类型临时用地面积核定),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需参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要求,由临时用地审批机关组织开展节地论证;临时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5.取土场、弃渣(土)场应根据项目土方需求量合理确定,科学选址,减少运输距离。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取土深度一般不低于3米,取土场临时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项目需求取土方量(立方米)*开挖边坡影响系数/3(米);弃土(渣)场的堆高一般不低于3米,弃土(渣)场临时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项目弃土(渣)方量(立方米)*放坡影响系数/3(米)。临时取土场取土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且不得以临时取土为名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

6.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科学选址、规范设计,尽量缩短便道长度。施工便道采用单车道设计,可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每200米范围可设置一处有效长度20米、宽度3.5米的错车道;单向运输便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5.5米,双向运输便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10米。

7.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规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

(一)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地类、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损失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其中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已公布实施的标准。损失补偿费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足额交付,支付不到位的,不得使用土地。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

(二)县(区)预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组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开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出具审查意见和规模核定审查报告;不符合临时用地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临时用地申报。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市局利用科接收临时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将报件材料上传管理系统进行科室会签流程;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科室会签。利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临时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相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会审,并对审查结果负责(附件2)。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可会同耕保科、生态科、规划科等科室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五)补齐补正。经相关科室会审,不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自收到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交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申报单位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补正的,可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再次申请延期;逾期仍未完成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利用科予以退件。符合条件的,进入批复下达环节。

(六)批复下达。各科室会签通过后,利用科整理临时用地报件会审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下达批复。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四至范围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

六、审查要点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选址情况。临时用地选址、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充分避让、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其用途以及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其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者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用途是否合规,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是否明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利用现状是否采用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四)准备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五)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约定的用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约定的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合理;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是否取得其书面同意临时用地的材料。

(六)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使用农用地的,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临时用地所在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七)取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临时用地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的,需报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林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八)签订监管协议。使用人应当与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使用人,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上,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要确保保函内容合理、担保金额充足、有效期限覆盖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

(十)核实违法用地、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对于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的,需提供依法查处资料。涉及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应明确是否已妥善处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复垦验收

各县区局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设计不得改变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因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完成后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一)验收程序。

1.提交验收申请。由临时用地使用人通过管理系统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详见附件3)。

2.组织验收。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及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

3.公告验收结果。负责组织验收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4.验收结果确认。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复垦初验后,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项目概况、任务完成情况、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内容。

5.办理移交手续。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6.系统备案。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并在管理系统内备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代为组织复垦的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并在管理系统内备案。

(二)验收标准。

1.耕地、林地复垦后不低于临时用地兴建前的标准。

2.临时用地周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不低于兴建前的标准。

3.未利用地复垦耕地、林地标准主要参照原国土资源部2013123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附录D3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体系表。

4.不低于原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的相关标准。

八、监督监管

(一)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超范围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至少每半年例行巡查一次,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巡查信息。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做到五个不得: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清单

2.科室审查职责分工

3.临时用地验收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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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 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需明确用地事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2

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发改委立项、先行用地等相关批复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3

临时用地合同及权属来源

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明确临时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用途、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4

 

相关图件

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现状照片(能反映地块全貌的 4 个不同方位照片各一张),用地红线图、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图, 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范围套合图等。

 

5

土地复垦方案(使用

农用地的)

经市、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

 

6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报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查;临时用地占地规模审核意见或情况说明;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7

三方监管协议

使用人应当与市、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8

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委托书(施工单位申报需要提供);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免的说明等。

 


附件 2

科室审查职责分工

科室

审查主要材料

审查重点内容

利用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权属材料;4.建设项目批准( 或核准、备案)文件;5.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承诺书、经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6.勘测定界材料;7.相关规划图件(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红线图、三区三线套核图等);8.土地利用现状照片;9.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书(施工单位申报需要提供);10.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县区局初审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或者情况说明; 占河道<含沟渠>滩涂的需要水利部门审查意见;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11.存在违法用地、信访等问题,违法用地查处材料、信访问题处理情况材料;12.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13.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14.临时用地规模核定审核报告。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报件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用地申报名称与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申报材料公文印章、签字是否完备(均不可有任何涂改,修改痕迹);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土地界址、面积是否清楚;临时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或者情况说明;占河道<含沟渠>滩涂、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临时用地规模核定审查报告是否表述完整;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出具不可避让论证分析。

规划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勘测定界材料;4.国土空间规划图、用地红线图、三区三县线套核图;5.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申报用地是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充分论证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是否通过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耕保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勘测定界材料;4.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5.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

申报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申请书中占用面积是否与信息中心套合面积一致;土地复垦方案中是否充分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合理性;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是否在永久基本监管平台上填报备案。

用地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勘测定界材料;4.土地利用现状图;5.相关规划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6.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论证,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生态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承诺书、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

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审查通过,土地复垦费是否足额缴纳(银行履约保函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与复垦期限是否一致)。

确权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勘测定界材料;4.土地权属材料; 5.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合法;有无权属纠纷争议;土地权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法规科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4.存在信访问题、行政复议的,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处理情况材料;5.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有信访问题和行政复议的,信访问题、行政复议的是否处理到位。

城区管

理中心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审批表;3.土地利用现状照片;4.存在违法用地的, 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的,违法用地是否处理到位。



附件 3

临时用地验收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1

验收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县(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2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表

——

3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竣工图、竣工报告

——

4

工程任务统计表、工程任务完成统计表

——

5

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涉及占用耕地的, 需要出具土壤检测报告

6

权属证明、管护协议、移交协议、工程移交管护责任书等

——

7

勘测定界报告

——

8

临时用地情况说明

涉及不复垦地块的, 出具情况说明

9

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9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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