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理信息中心:
为准确把握当前地理信息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管和系统内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的通知》(皖自然资测函〔2024〕38号)和省厅对于涉密测绘成果监管工作的提示要求,现将《六安市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6日
六安市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等法律法律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测绘成果,是指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涉密测绘成果。为有效地保障市局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设置六安市地理信息和土地整理中心为专门保密机构,承担全市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 由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向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受理审核,对应数据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分发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介绍函( 申请成果的单位性质、使用目的、使用年限、成果名称);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和应用范围的材料;
(三)申请人签署的《安全保密承诺及责任书》(附件 1);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的相关说明材料(附件 2)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 5 项和第6 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受理人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军队单位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提供第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1 项由军队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严格按照《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涉密测绘成果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对申请调取的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分发单位应建立台账,每年定时核对、梳理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情况。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第七条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同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一)仅限于在本单位固定场所、固定设备,在经批准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和范围。
(二)严禁在互联网存储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涉密测绘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连接无线设备和非涉密存储介质。
(三)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将所申领的涉密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单位销毁;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测绘成果交回原分发单位。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举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保密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
在整改期间暂停其调用自然资源管理数据申请。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等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 1
安全保密承诺及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本次领取的数据包括 。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销毁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应按保密要求使用,严禁连接互联网,严防失泄密。申请人被撤销、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申请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七、申请人领取涉密测绘成果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
八、申请人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
九、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涉密测绘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人存档。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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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条件 |
所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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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 |
1.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人员。 |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及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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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单位内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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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密人员接受保密教育。 |
涉密人员取得保密有关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或近三年内接受保密培训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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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4.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场所、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涉密测绘成果申领使用销毁、保密自查等管理要求。 |
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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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施 |
5.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场所应当配置满足保密要求的测绘成果存放柜架、存储设备等,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说明材料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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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6.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
如有发生过失泄密或因失泄密隐患问题被处理的情况,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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