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 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具有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资质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3 | 地形图测绘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5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6 | 土地勘测定界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单位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同时抄送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二)评审标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8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 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9 | 自然资源监管执法勘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二十六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10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文本大纲》(附件2)等要求,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具有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1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12 | 不动产测绘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2024年修订)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权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3.《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4.4 地籍调查;4.4.1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应按照GB/T 42547 等相关标准开展地籍调查,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
不动产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3 | 土地价格评估 |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1.3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规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五、其他: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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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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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1.《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修正)。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
矿产资源统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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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开采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三)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四)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第一条:申请采矿权新立、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第一篇编制说明:……采矿权申请人自行编制或未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要强化质量把关,确保方案内容真实、客观、全面、规范。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支撑要求。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费源推送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1项。 | |
| 5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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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勘查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探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费源推送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十一)严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前,矿业权人或勘查单位须按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审查。审查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审查通过并公开的,矿业权人不得开展勘查活动。正式开工前,矿业权人需向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抄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9项。 | |
| 取消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 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取消。将“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与“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合并为“自然资源监管执法勘测” 理由: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范围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与“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是实施行政处罚范围中的其中一部分,予以合并并将事项名称修改为“自然资源监管执法勘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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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筑物放线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因该事项市级不再办理,与省厅清单保持一致取消。 | |
| 3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理由:1.原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第46号)废止。 2.原设定依据规定的事项为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的“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要件材料,按照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已不再办理“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直接由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因此不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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