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国土资监(裕)字〔2016〕10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17-05-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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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王化成加油点(王**)

我局委托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5年4月份,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大牛村大牛组境内土地新建加油站。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面积19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筑面积86平方米(站房),构筑物面积1300平方米(水泥地坪);罩棚面积360平方米;油罐面积90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丁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情况说明和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4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加油站,建筑面积86平方米(站房),构筑物面积1300平方米(水泥地坪);罩棚面积360平方米;油罐面积90平方米。

3、并处非法占用的1941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194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六安市裕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建行六安政务区支行,帐号:34001742208058016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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