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流程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
项目名称 | 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 |
子项 | ||
实施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第六条:“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
实施主体 | 耕保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验收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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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在方案审核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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