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8-1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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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推进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有关政务信息、重大活动和决策部署、规划计划、工作动态;

(六)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成绩及录用结果等信息;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机关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公告、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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