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科室发布时间:2019-10-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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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我局举报受理部门为监察室。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本中心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564——3378212。   

    第六条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综合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其他科室予以协作。办理工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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