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干汊河镇西宕村梁某破坏耕地案
2012年4月份以来,梁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干汊河镇西宕村小圩组耕地开采建筑用砂,开挖深度约8-10米不等,经多次制止拒不停止开采。经现场勘测,累计造成9926.57平方米(折合14.89亩)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
梁朝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农用地行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梁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治理,即填埋因开采建筑用砂形成的水坑,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并处被破坏的9926.5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3.5元罚款,计罚134008.00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梁某未履行处罚决定,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梁某违法采砂造成14.89亩耕地被毁坏,涉嫌破坏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2月27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6年2月2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梁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2016)皖1523刑初字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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