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1-05-31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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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证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单位)。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单位)。

第十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信访机关形象的;

(四)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干扰政务信息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三)其他评议方法。

第十二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评议结果和整改意见一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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