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03-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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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征求公众意见后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5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四)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局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局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期截止后,局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如实、全面、及时形成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对采纳情况通过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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