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1-08-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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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7日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六政秘〔2019〕56号)和《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六建审改办〔2019〕14号),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单位(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下简称“一书两证”),“一书两证”许可核发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核发机构)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个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和违背承诺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许可核发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项目、政府财政投资类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环卫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

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工程,特殊保护区域内对建筑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筑工程,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重要节点、省级及以上重要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单位(个人)不选择承诺方式的,许可核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制度。

第四条  申请单位(个人)如采用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方式,申请单位(个人)须签署《告知承诺书》,许可核发机构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条件和技术等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申请告知承诺制项目分三个阶段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申请表;

2.项目建设依据

3.土地利用现状图(可实行告知承诺)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申请表

5.项目建设依据(出让土地)

(二)六安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申请表

2.单体建筑施工图;

3.建筑参数表(可实行告知承诺)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申请表

2.房产测绘报告;

3.验线和±0阶段复验合格测量报告(可实行告知承诺);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实行告知承诺);

5.盖章的总平面图(含总图、竖向、坐标)和鸟瞰图(可实行告知承诺);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建设单位(个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并在承诺后3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许可核发机构和建设单位(个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许可核发机构在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完成《告知承诺书》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许可核发机构在作出准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个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检查申请单位(个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经抽查确认,建设项目存在不满足规划条件、技术规定要求等违反容缺审批承诺情形的,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将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并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许可核发机构依法撤销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核发机构在依法撤销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引入“黑名单”制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许可核发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单位(个人)如发生任何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可核发机构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六安”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局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申请人

承诺单位: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二、 行政机关

名称: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3908792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具体是:

序号

材料名称

1

2

N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3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申请单位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六安市自然资源局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

承诺单位: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二、 行政机关

名称: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3908887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具体是:

序号

材料名称

1

2

N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3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申请单位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六安市自然资源局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申请人

承诺单位: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二、 行政机关

名称: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3908887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具体是:

序号

材料名称

1

2

N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3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申请单位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工改办。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1_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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