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文件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11-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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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背景、目标和依据

城建档案是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正式开始于1992年,市政府于2001年出台了《六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六政〔2001〕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市建委配套印发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办字〔2001〕第116号)。这对我市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在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原《办法》出现了不相适应和相互矛盾的问题。一是原《办法》适用范围过窄。鉴于当时城建档案管理现状,各县区还未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原《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形成的城建档案,缺乏对县区的指导作用。二是城建档案工作流程发生变化。原《办法》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将城建档案列入了联合验收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也于2019年3月13日发布了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7号)的决定。因此,相应的工作流程作调整。三是已废止的内容依然存在。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已废止。四是缺少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内容。本次修改了上述内容,形成了《六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起草《办法》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月,项目启动,组织人员对近几年已修订的与《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撰写《办法》初稿。

2024年2月,《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县(区)城建档案馆的意见,共收集意见9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4条,采纳1条。

2024年6月19日-26日,《办法》再次面向开发企业、施工及监理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2条,采纳1条。形成《办法》送审稿。

2024年8月6日,市司法局对《办法》完成审查,出具了《关于〈六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六司法审〔2024〕70号),我局对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进行了修改调整。

2024年8月20日,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专题会,就《办法》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形成《六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9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包括四县三区,解决原办法适用范围过窄问题,加强对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

(二)明确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了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鉴于市城建档案馆的管理现状,管理范围为六安城区(含开发区)。

(三)规定接收范围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资料等4类档案。其中,为体现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设项,明确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范围。

(四)明确责任主体

一是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城建档案的接收主体。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时,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二是明确建设单位是城建档案的移交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规范档案验收

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上位法的规定,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以及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修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接收证明。

(六)规定移交要求

一是规定城建档案移交的时限要求。对一般建设工程档案,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档案,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廊)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廊)普查、补充测绘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五种情形分别规定了移交时限。二是明确不同载体档案的移交要求。分别对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作出规定。

(七)拓展特殊城建档案的收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集、购买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者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城建档案。

(八)明确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要求

一是档案库房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二是库房要配备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相应设备;三是建立相应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九)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全覆盖的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廊)信息化平台。二是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三是要建立管理平台和电子档案内容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包括电子档案的异地异质备份。

(十)完善城建档案便民服务

一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的要件;二是完善城建档案利用流程,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简化利用手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是为保护档案和提高利用效率,可以用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包括电子签章)标识的复制件提供利用。

(十一)明确了档案利用的禁止性规定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二是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提供利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密档案的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二)加强城建档案开发利用

一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采用专题展览、编辑出版物等形式,宣传、传播城建档案文化。二是可以委托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开发利用、编研以及数字化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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