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1-1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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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366-371条,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二)申请主体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五)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六)登记收费:80元/件。

(七)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

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

4.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因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五)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六)登记收费:不收费。

(七)登记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簿(注销登记结果)

(五)登记时限:即办即结

(六)登记收费:不收费。

(七)登记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在“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增加“居住权”;在“抵押情况”一栏增加“是否存在禁止设立居住权的约定”“是否存在限制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增加“居住权情况”一栏;在“登记原因及证明”一栏增加“居住”。

(二)完善询问笔录

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回答”一栏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约定?”。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设置不动产单元号、坐落、居住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等事项。

(四)完善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询问“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依当事人申请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

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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