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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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五项制度: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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