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内容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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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构建严格高效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新增国土空间规划
《办法》中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代替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编制、审批、修改、地位和公开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积极开展地方土地调查,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进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利用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办法》落实主体责任,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优质耕地。《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主要对强化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几方面作出了细化补充规定。
  三、明确土地征收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办法》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施片区综合地价制度,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规定,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
  四、符合条件可申请宅基地
  《办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等。符合前款规定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宅基地的分配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绝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未分户为由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如何?《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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