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事项办事清单汇总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清单(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在清单中不再列示。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系统生成,由申请人确认请签字,暂不作为申请材料列示。
(三)在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一体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下,完税凭证是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提前缴税,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不作为申请材料列示。
(四)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一体化登记服务中涉及交易办税的其他必收材料暂未列示,后期征询住建和税务部门后完善。
(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但作为收件材料列示。
(六)对需要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申请人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由申请人申明,登记机构公告原证书作废,登记中增加申明和公告程序,不需要另作遗失补办登记。
(七)对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仅属于查验性质的,在登记簿系统中查验,无需申请人提供。
(八)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只有在首次登记和涉及不动产界址界线用途期限面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经过招投标向企业群众推荐质量过硬服务优质价格适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权籍调查成果有申请、权调、审核入库和领取四个流程:申请(申请人向社会上专业化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申请权调);权调(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按照申请人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审核入库(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合格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导入权籍库);领取(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通知申请人缴费并领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九)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期限或宗地界址范围面积变更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视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再需要申请人另行提供。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需要公告);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坐落)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名称变更的材料或坐落变更的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1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依申请)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灭失的材料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4.2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嘱托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出让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出让金缴纳凭证可一窗一体化办理);地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出让金缴纳凭证可一窗一体化办理);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土地租赁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出让金缴纳凭证可一窗一体化办理);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 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转让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或共有人增加、减少的协议或者份额转移协议,受让人是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公告期60个工作日)。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6.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无法收回可以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可共享);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身份、坐落、共有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坐落变更的材料或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有 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价)。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权利期限、权利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8.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灭失的材料或有权机关的生效决定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 书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8.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8.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嘱托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可共享);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购商品房)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涉税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可共享);涉税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安置证明材料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住建部门批准 的相关文件或集资建房合同及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 文件或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涉税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无法收回可以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存量房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 者拍卖裁定书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 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或共有人增加、减少的协议或者份额转移协议,受让人是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转移的,提交住建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离婚析产)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无法收回可以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婚姻关系证明;夫妻财产协议或者记载有离婚析产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涉税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2)(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无法收回可以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可共享);涉税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1)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继承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涉税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带押过户”新旧抵押权组合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买卖合同(原件);三方(四方)协议(原件);涉税材料(原件);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抵押权注销证明(原贷款银行出具)(原件);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带押过户” 新旧抵押权分段登记)
(1)申请材料: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三方(四方)协议;涉税材料;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贷款结清证明; 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带押过户”抵押权变更登记,新旧抵押权人不同)
(1)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四方协议;涉税材料;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变更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0.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带押过户”抵押权变更登记,新旧抵押权人相同)
(1)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三方协议;涉税材料;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变更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 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坐落、共有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坐落变更的材料或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有 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价)。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 、权利期限、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灭失、没收、征收、收回、生效法律文书)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或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1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1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嘱托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3.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环节流程:申请(公告);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可共享);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地籍调查成果;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5.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分家析产的协议材料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出卖、赠与的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出卖、赠与的协议书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5.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继承)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继承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5.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坐落)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坐落变更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户内人员)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可共享);证实权利发生变化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7.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材料(原件);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即时。
17.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17.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嘱托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可共享);乡村规划许可证(原件,可共享);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需要公告);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可共享);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可共享);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转让合同或互换协议或出资协议或赠与合同或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合并、分立、 破产、兼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原件);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或者共有份额变化)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共有人增加、减少的协议或者份额转移协议,受让人是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0.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坐落、共有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坐落变更的材料或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1.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1.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或权利期限、 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变化,提交有权机关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或土地出让、出租合同或有权机关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材 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1.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2.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2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灭失、没收、征收、收回、生效法律文书)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或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2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22.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依嘱托)
(1)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嘱托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七、林权登记
23.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或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或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5.1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原件);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原件);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5.2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联户自留山分户)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联户分户协议书;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5.3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26.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或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收回的材料或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26.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原件);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27.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林地承包合同(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发包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8.1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过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8.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原件);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8.3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承包期限 届满,继续承包)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8.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界址、面积变更的材料;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8.5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9.1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转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互换协议或转让合同(原件);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9.2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原件);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原件);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9.3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联户承包分户)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件);分户经营协议书(原件);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9.4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30.1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或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 交回的相关材料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即时。
30.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期限届满)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即时。
30.3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原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31.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其他方式承包)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林地承包合同(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承包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1.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申 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1.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承包后流转)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林权流转合同(原件)。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2.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或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或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或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2.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3.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受让人是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3.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流转)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3.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非公证公告期为60 个工作日)。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34.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或.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或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或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34.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期限到期)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34.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林地经营权人放弃林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原件);林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八、农经权登记
35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承包方身份证 明)(原件核验,可共享);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发包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6.1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身份、家庭成员、地块 名称或坐落)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或地块名称、坐落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等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6.2.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界址、面积、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6.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延包)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 包合同)。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互换、转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互换协议或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或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家庭、婚姻关系变化)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需要公告);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需要公告);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8.1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灭失的材料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相关材料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38.2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 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 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39.1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9.2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承包后流转)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可共享);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9.3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后二次流转)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原件);流转协议(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9.4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流转)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流转协议(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9.5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继承)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9.6.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0.1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坐落、界址、面积、分割合并)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0.2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身份、用途、期限)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共有性质变更的材料或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原件);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1.1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或土地灭失的材料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或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41.2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放弃权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41.3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期限届满)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九、地役权登记
42.地役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供役地和需役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地役权合同(原件)。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若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3.1地役权变更登记(身份、共有性质、地役权内容)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共有性质变更的材料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3.2地役权变更登记(供役地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供役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已办理供役地转移登记单独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提交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3.3地役权变更登记(自然状况)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4.地役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5.1地役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含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45.2地役权注销登记(期限届满)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十、抵押权登记
46.1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抵押权)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可共享);抵押合同(原件,可共享。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6.2抵押权首次登记(最高额)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可共享);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可共享。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6.3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可共享);抵押合同(原件,可共享。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6.4抵押权首次登记(预抵押转抵押权)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可共享)。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7.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单方面申请的除外);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含权利人信息变更的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协议)。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8.1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8.2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部分债权转移材料(原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9.抵押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单方申请的除外);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含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十一、预告登记
50.1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售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0.2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即预抵押)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0.3预告登记的设立(不动产买卖或抵押的)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1.预告登记的变更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2.1预告登记的转移(主债权转让)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2.2预告登记的转移(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2.3预告登记的转移(继承、受遗赠)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公告期60个工作日)。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税、缴费);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即时(公告时间除外)。
53.预告登记的注销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十二、更正登记
54.依申请更正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5.依职权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十三、异议登记
56.异议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2)环节流程:申请;领取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57.注销异议登记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后,未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注销异议登记。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十四、查封登记
58.查封登记(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
(1)申请材料:国家权力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核验,可共享);人民法院的查封或预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的查封函或公安等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助查封的文件(原件,可共享)。
嘱托查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59.注销查封登记
(1)申请材料:国家权力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核验,可共享);人民法院的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的解除查封函或公安等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可共享)。
自查封登记有效期满,查封机关未继续查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注销查封登记。
(2)环节流程:申请。
(3)办理时限:即时。
十五、不动产证书证明补发换发
60.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换发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领取证书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1.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发
(1)申请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申明(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含缴费、需要公告);领取证书或证明。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十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6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线下)
(1)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窗口填写,含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材料名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可共享);利害关系人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2)环节流程: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3)办理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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