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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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
时 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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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史晓璇


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黄发儒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实施一系列硬措施,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但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尚不稳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我省以立法形式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细,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织密“千亿斤江淮粮仓”保护网。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新修订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对规范我省土地执法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法、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重新修订,对于土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要求作出重大调整,原《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如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范围,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制定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替代土地监察条例。

  (三)制定条例是我省耕地保护监管执法的形势要求。近年来,我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印发《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实施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行动,深入开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我省耕地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从近年来土地卫片执法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对我省督察反馈的问题来看,我省土地违法违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监管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耕地保护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四)制定条例是构建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能,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沟通,建立了土地执法行刑衔接和纪法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省级土地督察制度,土地执法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但当前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不够规范,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运转不够顺畅,土地执法体制和督察机制尚不健全,违法违规用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链条尚不完善等。有必要总结提升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规范我省土地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土地执法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对我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共计27条。

  (一)健全土地监督检查管理体制。《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条例》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省级土地督察制度。《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细化了省级土地督察的方式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复制、提取有关资料,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要求被督察对象作出说明等;规定了被督察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特色亮点

  《条例》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耕地保护网织得更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对耕地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占补平衡”、耕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在此基础上,《条例》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化监管制度、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进一步细化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把耕地保护网织得更密更牢。

  (二)违法用地惩戒更严。《条例》总结以往的经验做法,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察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执法监督举措更硬。《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等。并强化监督执纪,规定四种情形(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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